本報訊(記者 李廣軍)長沙市民蘭小姐原本想擁有一次愉快的漂流經歷,卻因為受傷而不得不草支票貼現草收場,最終還得訴諸法律為自己維權。記者日前從瀏陽市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已經審結此案,判決漂流公司承擔蘭小姐的醫療費1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在漂流過程中,蘭小姐乘坐的皮艇被激流打翻,導致其左手肱骨粉碎性骨折,共花費醫葯費23000餘元。“這筆錢對方已經支付了。”蘭小姐介紹說,之後她進行術後複查,做了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共莊臣花費醫葯費1萬餘元,“針對二次手術的費用,我多次找對方協商未果,只好打官司了。”
  法院經審理認為,蘭小姐購買了瀏陽某公司的漂流門票參加漂流活動,即與其形成旅游合同關係。根據相關規定,旅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旅游服務。“蘭小姐在漂流帛琉時受傷,該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皮艇發生傾覆事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支持蘭小姐要求瀏陽某公司支付二次治療醫葯費1萬餘元的訴訟請求。
  芙蓉區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張朝暉提醒,參加漂流時,勿忘與正規、合法的旅行社簽訂漂流旅游活動合同,購買好旅游保險,並索要收據或發網路行銷票;自助漂流的游客要註意保留好漂流景區的門票及發票;喜歡網購的朋友更要仔細閱讀團購項目內容,謹慎下手,多比較、多咨詢,保留好交易憑證。
  案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巴里島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漂流受傷狀告公司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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